近日,,遂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最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李某出生于河南省遂平縣,,小學肄業(yè),多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遂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5年1月22日經遂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遂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9月份以來,,被告人李某多次容留趙某,、鄭某,、錢某、張某,、王某,,在遂平縣英華路西自己購買的房屋內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工具,。經對趙某,、鄭某、錢某,、張某,、王某的尿液進行現場檢測,均呈陽性,。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處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9月份以來,,被告人李某多次容留趙某,、鄭某,、錢某、張某,、王某,,在遂平縣英華路西自己購買的房屋內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工具,。經對趙某,、鄭某、錢某,、張某,、王某的尿液進行現場檢測,均呈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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