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最后一天,,鄭州煤炭工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鄭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孟中澤被宣布接受組織調查。
“金水路觀察”(微信ID:zzjinshuilu)今日獲悉,,孟中澤受賄案一審有果,,新鄉(xiāng)中院查明孟中澤受賄523.21萬元,、5.5萬美元、1500歐元,,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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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中澤在鶴煤任職近30年,,于2010年7月調至鄭煤集團?!敖鹚酚^察”(微信ID:zzjinshuilu)獲得的判決書顯示,,孟中澤的受賄事實,,多數集中在非法收受錢物后,為鶴煤和鄭煤集團的下屬職務提拔和崗位調整提供幫助,。
逢年過節(jié)接受下屬“表示”
孟中澤出生于1963年4月,,河南省濮陽縣人。1982年從武漢鋼鐵學院采選系采礦專業(yè)畢業(yè)后,,就被分配到鶴壁礦務局的基層煤礦工作,,從一名基層技術負責人一步步升至鶴壁礦務局副總工兼四礦礦長。
此后,,孟中澤歷任鶴煤公司副總經理,、河南省煤層氣開發(fā)利用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鶴煤集團黨委書記,、副董事長。2010年,,調任鄭煤集團黨委副書記,、總經理,一年后任鄭煤集團董事長,。
擔任鶴煤集團副總經理,,成為孟中澤人生的一個拐點。從此之后,,集團的一些煤礦礦長,、分公司經理等,要協調工作,,就用錢來換取孟中澤的支持,。
從2005年到2010年,鶴煤集團某分公司原經理孫某每到春節(jié)前,,就到孟中澤的辦公室送給他1萬元錢,。為何如此呢?原來,孫某所在的公司為生產礦井提供機電設備,,鶴煤集團各部門在使用和租賃機電設備期間,,經常因交付時間和租賃使用價格等問題產生矛盾,這些都需要領導協調,。收了錢后,,孟中澤多次協調。
下屬逢年過節(jié)的“表示”,,逐漸多了起來,。鶴煤集團一位處長劉某,從2006年開始,,每到春節(jié),、中秋節(jié)前,,就給分管自己工作的孟中澤“表示”1萬元。劉某的意圖,,孟中澤心知肚明,他在供述中稱,,“他給我送錢是想讓我在工作上對他給予關照和支持,。”
收錢后大肆提拔下屬員工
作為國企負責人,,本應任人唯賢,,而孟中澤卻大肆收受下屬錢物,讓送禮者能夠得到提拔,。
為得到和感謝孟中澤的提拔關照,,鶴煤集團一位副部長王某,于2008年春節(jié)前至2010年春節(jié)前,,5次在孟中澤辦公室送給孟共計4萬元,。2009年4月,孟中澤幫助王某調整為部長,。
鄭煤集團組織人事部原部長祁某,,為了得到孟中澤的提拔關照,于2010年8月送給孟中澤20萬元房款定金收據,,用于沖抵孟中澤在鄭州市中原西路某小區(qū)住房的購房款,。2011年底,祁某到孟中澤的辦公室又給孟送了20萬元,,2012年5月,,孟中澤出國考察,出國前,,祁某送給孟2萬美金,。
2012年7月,身為鄭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的孟中澤,,將祁某調整為鄭煤電公司總經理,祁某從正處級干部晉升為副廳級干部,。
在法院認定的29起受賄事實中,,有19起是孟中澤利用職務之便為下屬職務提拔或調整崗位提供幫助。
利用手中權力,,在煤礦資源開采劃撥中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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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煤集團總部
孟中澤執(zhí)掌鄭煤集團后,,此時的煤炭行業(yè)已經度過了供不應求的“十年黃金期”,煤炭價格一直呈下滑態(tài)勢,,國內煤企腹背受敵,。
2013年,,河南兩大煤企高管——義煤集團董事長武予魯、鄭煤集團董事長孟中澤先后落馬,。
河南省檢察院曾就國企高管腐敗現象進行調研分析,,其中國企高管貪腐常用的一個手段就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種審批,、審核,、業(yè)務發(fā)包等權力,在決定業(yè)務承接方中收受業(yè)務單位或個人的賄賂,。
鄭煤集團某煤礦股東趙某為讓孟中澤幫助該煤礦多開采一些鄭煤集團國有煤礦的煤炭資源,,于2012年中秋節(jié)前至2013年中秋節(jié)前,分3次送給孟中澤共計5萬元人民幣,、10萬元購物券,、5萬元購物卡。
在2013年下半年的鄭煤集團黨政聯席會上,,孟中澤拍板決定將裴溝煤礦部分邊角資源劃給趙某的煤礦開采,。
曾當庭翻供稱部分指控事實系自己捏造
2015年4月16日、6月10日,,新鄉(xiāng)市中級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孟中澤受賄案,。法庭上,孟中澤當庭否認起訴書指控的11起,,共計189.5萬元的受賄事實,,他辯稱這些是他為應對“雙規(guī)”措施,自己捏造的,,在檢察機關偵查,、起訴階段因思想矛盾未能翻供。
法院經查認為,,孟中澤在檢察機關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有罪供述,以及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各行賄人的多次證言,,均能夠相互印證孟中澤收受了該11起賄賂的事實與數額,孟中澤當庭翻供與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不符,,且不能合理說明翻供理由,,故其該辯解理由與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孟中澤還在法庭上辯解稱,起訴中指控的6起受賄事實中,行賄人送禮時未提出具體的請托事項的意見,。
法院認為,,孟中澤在行賄人向其行賄時或之后,有承諾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意思表示或實際上已為行賄人謀取到利益,,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故其該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交代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獲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孟中澤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23.21萬元,、5.5萬美元,、1500歐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孟中澤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時,,能如實交代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同種其他大部分犯罪事實,在偵查,、起訴階段及一審庭審階段能如實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屬于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孟中澤及其親屬在案發(fā)前后主動退繳了部分贓款,,依法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2015年10月26日,,新鄉(xiāng)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孟中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本案涉及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523.21萬元,、55000美元、1500歐元,,其中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41.6萬元已由辦案機關扣押,,應由辦案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剩余的違法所得人民幣81.61萬元,、55000美元,、1500歐元應繼續(xù)追繳。
警示:國有企業(yè)負責人不能把自己混同于“老板”
透視孟中澤一案,,這種國企負責人受賄行為,,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意義。
國有企業(yè)要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企業(yè)主要負責人要堅定黨的觀念,,牢記黨的宗旨,嚴守黨的紀律,,不忘黨的重托,。不能把企業(yè)當作自己的“家業(yè)”,把自身混同于“老板”,。
黨的領導是國有企業(yè)的“政治本色”,,從嚴治黨是企業(yè)黨組織的政治責任。一些國有企業(yè)之所以出現了嚴重腐敗問題,,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主要負責人黨的觀念淡漠,主體責任缺失,,“第一責任”不落實,,監(jiān)督責任缺位。
孟中澤收受下屬財物為職務提拔,、崗位調整提供幫助,,正是暴露出一些國企違規(guī)用人,“近親繁殖”土壤較厚,,任人唯親,、搞“小圈子”的弊病。孟中澤落馬后,,其任職的企業(yè)中部分高管也隨即落馬,,這種“鏈條性腐敗”恰恰說明了國有企業(y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