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取土挖挖坑墊墊地,,竟然攤上了人命案,還真得賠償大把大把的“真金白銀”,!上蔡縣華陂鎮(zhèn)方營村村民張某因沒有設置安全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本村兒童溺水身亡,,于近日被上蔡縣人民法院判決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85394元,。
上蔡縣華陂鎮(zhèn)方營村村委西側有一干涸坑塘,無人承包管理,。本村村民張某在該坑塘西北角居住,,于2011年在該坑塘的西北角用挖掘機取土擴地,致使坑塘的西北角出現一處兩,、
曹某,、劉某認為,,未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張某和村委會均應對曹某的死亡負責任,,最初曾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死亡疾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共計100000元,。
張某辯稱,該坑塘是歷史形成的老坑,,他在坑中取土擴地是為了讓父親種植莊稼,,且村里其他村民也曾在該坑塘中取土。他本人不是坑塘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也沒有義務進行安全措施的維護和防范,。曹某某作為未成年人,,在沒有家長陪同的情況下進入坑塘游泳玩耍,其監(jiān)護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所以,曹某某溺水死亡與被告取土行為不存在法律上因果關系,,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村委會辯稱,曹某某在坑塘中洗澡玩耍時沒有監(jiān)護人陪同,,家長有明顯責任,;張某強行在坑塘的西北角用挖掘機取土,村委也干涉不了,。所以,,村委對曹某某溺水死亡事件應不負責任。
上蔡縣人民法院認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張某私自在村坑塘的西北角用挖掘機取土,,造成該坑塘中形成新的深坑,且未在該區(qū)域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曹某某在該深坑中戲水溺亡,,被告張某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被告村委會作為該坑塘的管理者,,未及時制止被告張某的取土行為,,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應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曹某在沒有監(jiān)護人陪同的情況下進入深坑戲水,,具有危險性,其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和保護義務,,其監(jiān)護人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二被告的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相關規(guī)定,,原告損失的范圍:1,、死亡賠償金,根據2013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其數額為8475.34元/年×20年=169506.8元,;2,、喪葬費,根據2013年河南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6個月,,其數額為37958元/年×0.5年=18979元,,即原告損失數額共計188485.8元。結合某的死亡原因及過錯程度,,以被告張某承擔40%的責任為宜,,即75394元,村委會承擔10%的責任為宜,,即18849元,。曹某死亡,給二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被告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結合曹某死亡原因及原告的損害程度等因素,以15000元為宜,,其中被告張某承擔10000元,,村委會承擔5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上蔡縣人民法院判決如下:被告張某賠償原告曹某,、劉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85394元,,務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履行完畢,;被告上蔡縣華陂鎮(zhèn)方營村民委員會賠償原告曹某、劉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23849元,務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4877元,,原告負擔2440元,被告張某負擔1950元,、被告村委會負擔4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