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攔截過路車輛索要財物時引發(fā)爭執(zhí),,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案件,,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經濟損失36835.07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持刀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趙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趙某因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李某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給予賠償,。李某系遂平縣某公司職工,其請求以城鎮(zhèn)居民計算其經濟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及河南省2014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李某的經濟損失為:35232.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30元,,計款為15天×30元/天=450元;營養(yǎng)費每天10元,,計款為15天×10元/天=15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為24391.45元÷365天×15天×1人=1002.63元;以上各項賠款合計36835.07元,。遂根據趙某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危害后果等情節(jié)依法作出上述判決,。